一、試點藥品范圍是否包括原料藥?
試點藥品范圍包括相應類別或者情形的原料藥。
二、試點藥品范圍是否需要同時滿足?
不需要,藥品品種滿足“試點藥品范圍”中的一項即可申請參加試點。
三、治療用生物制品2類單克隆抗體是否可以申請參加試點?
如擬申報的藥品為新藥,可考慮按照治療用生物制品第1類、第7類研發(fā)申報;如擬申報的藥品為國內已有上市品種,可考慮按照生物類似藥研發(fā)申報。
四、申請人能否在不同試點省(直轄市)針對不同藥品品種分別提交注冊申請?
試點工作對申請人(持有人)實行屬地管理,試點工作期間申請人只能選擇一個試點省份提交申請。
五、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研發(fā)機構能否成為申請人?
在試點行政區(qū)域內依法設立且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藥品研發(fā)機構可以成為申請人。
六、持有《外國人永久居留證》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籍科研人員能否成為申請人?
不可以。
七、申請人(持有人)可否為多個主體(即聯合申報)?
試點工作期間,上市許可申請人及持有人原則上僅為一個主體。
八、《試點方案》中“試點行政區(qū)域內的藥品生產企業(yè)參照本方案中持有人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”如何理解?藥品生產企業(yè)是否可以申請參加試點工作?
試點行政區(qū)域內的藥品生產企業(yè)可以申請參加試點工作。
九、藥品生產企業(yè)作為持有人的,是否需要具備與所持有品種相應的生產許可范圍?
不需要。如自行生產的,需要具備相應資質。
十、試點工作對于受托生產企業(yè)的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(guī)范》認證證書具體如何要求?
對于原料藥、生物制品,在申報時,相關受托生產企業(yè)應當在符合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(guī)范》(以下簡稱GMP)的車間制備,制備過程應當嚴格執(zhí)行GMP的要求;上市許可申請獲得批準后,相關受托生產企業(yè)可以憑試點品種的批準證明文件申請開展GMP認證;通過認證后,方可生產、銷售相關產品;委托關系取消,且委托生產品種相對應的藥品GMP證書或生產范圍是與品種唯一相關的,由受托生產企業(yè)所在地省級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將品種相應的GMP證書或生產范圍予以收回或核減。
對于除原料藥、生物制品以外的試點藥品品種,在申報時,相關受托生產企業(yè)應當持有包含相應劑型范圍的GMP認證證書。
十一、持有人是否可以委托多個受托生產企業(yè)同時生產試點藥品?
可以,但持有人應當提交相關技術驗證資料,以保證不同產地藥品質量和療效的一致性。
十二、申請人(持有人)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主體開展藥品質量監(jiān)管工作?
可以,但相關委托不免除申請人(持有人)應當履行的義務與責任。
十三、試點方案實施前已批準上市的部分藥品中,對于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,申請人如何申請參加試點?
對于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,符合試點工作要求的,其藥品生產企業(yè)可以按照《試點方案》規(guī)定的程序申請成為持有人。
十四、已獲得《藥物臨床試驗批件》的品種,屬于試點藥品范圍的,能否申請變更(增加)臨床試驗批件申請人?
符合試點工作要求的,可以申請,并同時提交相關主體簽署的解約協(xié)議或者合作合同。鑒于目前化學仿制藥生物等效性試驗(BE試驗)已實行備案管理制,故原化學藥品注冊分類第3類和第6類的相應臨床試驗批件不再進行相關變更的審批醫(yī)|學教育網搜集整理。
十五、試點工作的審批主體是省級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還是食品藥品監(jiān)管總局?
申請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開展受理工作并提出審核意見后,報食品藥品監(jiān)管總局審評審批。
十六、關聯申報的原料藥及制劑申請,申請人擬申請參加試點的,是否需要同時提出申請?
不需要。申請人可以選擇單獨提出原料藥或者制劑參加試點工作的申請。
十七、持有人為藥品生產企業(yè)的,可否在自行生產的同時,申請委托受托生產企業(yè)生產試點藥品品種?
可以,但持有人應當提交相關技術驗證資料,以保證不同產地藥品質量和療效的一致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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