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(zhí)業(yè)藥師《藥學綜合知識》:處方合法性審核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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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處方規(guī)則
(1)臨床診斷應清晰、完整,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。
(2)每張?zhí)幏街幌抻谝幻颊叩挠盟帯?/p>
(3)處方字跡應當清楚,不得涂改。如有修改,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。
(4)處方應當使用應使用藥品通用名稱、復方制劑藥品名稱。
(5)新生兒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;中藥飲片應單獨開具處方;通用名稱、復方制劑藥品名稱—不能用商品名、品牌名;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;不得使用“遵醫(yī)囑”、“自用”等含糊不清字句等。
(6)化學藥、中成 藥處方,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。每張?zhí)幏讲坏贸^5種藥品。
(7)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,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,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。
(8)醫(yī)師開具處方時,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。
(9)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畫一斜線,以示處方完畢。
(10)處方醫(yī)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不得任意改動。
(11)藥品劑量與數(shù)量一律用阿拉伯數(shù)字書寫。
(12)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;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;對于某些慢性病、老年病或特殊情況,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,但醫(yī)師必須注明理由。
2.處方縮寫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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