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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期試驗是在接近藥品的實際貯存條件下進行,其目的是為制訂藥品的有效期提供依據。
取市售包裝的供試品三批,在溫度25℃±2℃,相對濕度60%±10%的條件下放置,并分別于0個月、3個月、6個月、9個月、12個月取樣,按穩(wěn)定性考察項目進行檢測。12個月以后,仍需繼續(xù)考察,分別于18個月、24個月、36個月取樣進行檢測。將結果與0月比較以確定藥品的有效期醫(yī)|學教育網搜集整理。
對溫度特別敏感的藥品,長期試驗可在溫度6℃±2℃的條件下放置12個月,按上述時間要求進行檢測,12個月以后,仍需按規(guī)定繼續(xù)考察,制訂在低溫貯存條件下的有效期。
穩(wěn)定性考察項目因劑型不同而不同。